美國:早在1958年美國就頒發了《國防教育法》,從制度上滿足國防對教育的需要。當時的美國總統艾森豪威爾在批準《國防教育法》時指出:“通過這個法律,大大地加強我們美國的教育制度,使之能夠滿足國家安全所提出來的要求。”美國輿論普遍認為,《國防教育法》是“美國教育史上劃時代的義獻”。
俄羅斯:俄羅斯1996年頒布的《國防法》規定,俄羅斯聯邦主體執行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在國防領域的重要職能之一,就是與軍事指揮機關相互配合,在自已的職權范圍內“開展對俄羅斯公民的軍事愛國主義教育”。俄羅斯在1998年頒布了《兵役義務與服役法》,其對國家在公民服役前進行國防教育的范圍、內容、組織形式及物質保障等事項作出明確的規定。
法國:法國在1997年底頒布的新兵役法中首次明確規定,從1998年新學年起,在中學增設國防教育課,以增強青年人的國防意識。還規定從1997年10月起,所有16至18周歲的男性適齡青年?女性自2001年起?都必須參加為期一天的“國防準備日”活動,學習和了解國防目標、防務的組織及其手段等知識。
德國:德國的國防教育條款散見于《義務兵役法》、《民防法》、《災害保護法》、《緊急狀態法》等法律和發表的國防白皮書中。如在1985年的國防白皮書中,對實施國防教育的機構和任務,學校和家長對青年一代進行國防教育的職責,公民承擔因防務需要而應盡的個人義務等作了明確規定。
瑞典:瑞典《國防法》規定:“瑞典的防御稱為總體防御。總體防御包括國防、民防、經濟防御和心理防御。”國家成立的心理防御委員會實際上是專門負責國防教育的政府機構,平時任務是了解和掌握社會公眾對國防的心態和意愿,向社會宣傳瑞典的安全形勢及安全隱患,組織、舉辦各級心理防御訓練班。
瑞士:瑞士憲法規定,凡年滿20歲的男性公民都必須服兵役,接受4個月軍訓后返回原單位,此后定期復訓,直至50歲。因此,軍營已經成為瑞士公民接受國防教育的大學校。
越南:1976年越南政府決定在全國大專院校和中學開展國防教育,并下發了《國防教育大綱》和教科書,1998年進行了重新修訂,修訂后的《國防教育大綱》規定:學生在校學習期問,國防教育課的課時,高中為3周,中專和職業技術學校為4周,大專為5周,大學本科為6周。1992年越南重新修訂了《民軍自衛隊法》,頒布了《預備役動員法》,規定采取國防教育與軍事訓練相結合的形式,對民軍自衛隊和預備役人員進行訓練。